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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本市弱勢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異常之複查及矯治費用處理方式
發布日期 2015/10/2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1134
詳細內容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9月18日健保醫字第1040033852號函辦理。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門急診及住院費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應自行負擔費用者,保險人應予違約記點1點。為符合相關規定,弱勢學生複查及矯治仍應須依規定自行繳納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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